教育基金章程

当前位置: 首页    校友工作    校友基金    教育基金章程

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育基金章程(试行)

2008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土木建筑学院教学水平的提高,争取海内外关心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教育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各团体和人士的支持和赞助,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联合校友和社会各界设立“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育基金”,奖励在校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及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奖励学院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包括离退休教师在内的全院教职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监督并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基金,专门成立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育基金会(简称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为非法人的非盈利组织,挂靠在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部分校友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数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秘书处地点设在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教育基金会定期召开会议或网络通讯联系。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教育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教育基金会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委员由土木建筑学院、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教育基金会换届改选时,由土木建筑学院、教育基金委员、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经教育基金会主任和部分副主任委员商议,可临时增补或罢免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四)一届任期为二年,可连任。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教育基金会提出不再担任委员;
(五)执行本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教育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决定资助有利于学院和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九)决定教育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来源为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校友、社会各界(含团体、个人)和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职工捐赠。
第十条捐赠信息,学院在网上不定期公布(包括姓名、原班级或单位名称和捐赠数额)。
第十一条 本基金帐户挂靠在华东交通大学账户下,单独设立子项目账户,教育基金会委托华东交通大学财务处和学院办公室进行常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本金的使用、管理由教育基金会研究决定,并授权秘书处具体执行,原则上,基金本金不得动用或挪用;
第十三条 基金本金一般以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和银行基金等低风险投资形式,以其利息、股息、红利和财务收入等用作奖励金,风险投资的底线应控制在当年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宜;若盈利额较大时,可由教育基金会确定划分比例,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入本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采取基金捆绑运行方式,当年收益以捐资者当年本金的多少按比例分红,并确定相应的奖学金或奖教金名额。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的增值收益专款专用,除基金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等支出外,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和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其额度不低于基金当年银行存款储蓄增值收益的90%。

第四章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的终止,须经由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提交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关于基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