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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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奖励条例

发布者:土木建筑学院(龚小宝)发布时间:2018-03-17动态浏览次数:

土木建筑学院校友基金、教育基金奖学金奖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土木建筑学院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倡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两个基金会的章程,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友基金会)及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教育基金会),特制定本奖励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品学兼优的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健康向上,生活俭朴,立志奉献社会;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A类(本科):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年考评中学习成绩位于本班前3名,学年内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等环节)没有重修,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


B类(本科):家庭贫困(属贫困生),学习勤奋、自强自立、学年内完成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位于本班前6名,学年内没有重修课程,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


C类(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刻苦钻研,课程学习阶段,各门成绩优良;论文研究阶段,具有创新意识,在刊物上发表论文,专家对研究生论文评价很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1)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依靠自身努力解决生活困难者;

2)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3)孤儿、单亲家庭、烈属或遇特大自然灾害者(需由乡级以上政府开具证明);

4)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者(含收到论文录用通知)。


第四条  按照第三条奖学金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
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五条  申请者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章  奖励人数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奖学金奖励的人数和额度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年收益,由各管理委员会商定。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奖学金采取辅导员(或班主任)、学工办、学院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把关。个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学工办审查,学院审核,各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交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交学工办,由学工办进行初审和初评,学工办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讨论候选名单,最后报送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最终人选。学院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各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公布获奖同学名单和奖学金额,并通过学校财务将奖学金划拨给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在寒假前,邀请部分捐资者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金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院在评审出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全院师生及所有资助者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资助者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土木建筑学院校友基金会和教育基金会共同负责解释。


附 件:1、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